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黃小希)25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
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在會議上作相關說明時表示,為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為基礎,認真總結反間諜工作實踐經驗,起草了反間諜法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法制辦兩次征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并召開會議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反間諜法草案。
草案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間諜工作的開展,草案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此外,考慮到反間諜工作的順利開展除了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草案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