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這是指以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目的,以明晰權責配置、完善運行機制為重點,以規范裁量行為、強化程序約束、嚴格責任追究為保證,對行政系統、制度和機制所進行的調整與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首先,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橫向上整合執法主體,縱向上減少執法層級,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其次,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制定具體執法細則、裁量標準和操作流程,切實做到步驟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程序公正。再次,創新行政執法方式,積極推行說服教育、調解疏導、典型示范等柔性執法方式,寓執法于服務之中,融處罰于教育之中。最后,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完善司法管理體制。這是指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的,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為重點,以推行司法公開、加強司法監督為保證,對司法系統、制度和機制所進行的調整與創新。其主要任務是:首先,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其次,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規范和落實上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確保審級獨立。再次,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公眾對司法工作的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最后,提高司法效率,嚴格審結期限,降低訴訟成本,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這是指國家權威機構為保障憲法實施,對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立法或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審查和裁決,并對違憲立法或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的制度。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制度是維護憲法權威與尊嚴、保障憲法貫徹與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使一切違反憲法的立法或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使國家權力受到制約,使公民權利得到保障,使憲法的最高效力和至上權威既通過科學立法,又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得到體現。
憲法宣誓制度。這是指特定國家工作人員在上任前或上任時必須公開舉行宣誓忠于憲法的儀式規則。這項制度是激發宣誓人增強憲法認同、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措施,也是升華公民憲法情感,提高公民憲法意識,培育公民憲法信仰的客觀要求。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采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的有97個。關于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一般都在相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全會決定提出,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對于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于憲法、履職盡責,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必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是指對重大決策終身負責,一旦造成嚴重后果,無論決策時間長短,一律追究相應責任的制度和機制。建立這一制度機制,是加強決策監督、提升決策水平、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舉措,是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立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的重要保障。全會強調,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建立程序規范、權威高效的依法決策機制,加強公民權利對公共權力的制約,有效震懾妨礙責任追究、責任倒查的不當干預,清除嚴格執法、嚴肅追責的各種阻力和障礙。
。▓坦P:王壽林、鞏秋仁、柴立丹)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