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3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3.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后多長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34.哪些單位應該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35.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簽訂幾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或裁員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37.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8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38.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9條規定,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39.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40.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工作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0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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