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實施破壞軍事通信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三)破壞重要軍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過失損壞軍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中遭受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來源:解放軍報)